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慈善服务 第二十九条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慈善服务 第二十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通过合适的慈善项目,对需要帮助的群体进行救助和帮助,或者开展社会公益事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应当规范服务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