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募捐与捐赠 第二十七条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募捐与捐赠 第二十七条 捐赠人对个人信息和其他有关事项要求保密的,受赠的慈善组织和其他募捐组织应当保密。捐赠人依据慈善组织的宗旨或者募捐活动方案,可以约定其捐赠财产的使用方向、实施项目和受益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