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募捐与捐赠
第二十五条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募捐与捐赠 第二十五条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捐赠人捐赠的物品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的批量产品应当提供产品质量检验证书或者相关证明材料;捐赠专业器材的,应当提供安装、调试和操作培训等后续服务工作。
捐赠人捐赠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的,应当提供有关权利证明,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捐赠人捐赠的物品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的批量产品应当提供产品质量检验证书或者相关证明材料;捐赠专业器材的,应当提供安装、调试和操作培训等后续服务工作。
捐赠人捐赠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的,应当提供有关权利证明,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