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募捐与捐赠

第二十四条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募捐与捐赠 第二十四条 慈善组织和其他募捐组织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财政部门印制的捐赠专用收据,并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
募捐活动结束后二十日内,募捐组织应当将募捐情况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告,并报募捐地民政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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