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慈善服务 第三十二条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慈善服务 第三十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制定年度慈善项目支出计划。每年慈善项目总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募集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但捐赠人就捐赠财产的使用范围、对象和期限有约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