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慈善服务 第三十三条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慈善服务 第三十三条 慈善组织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执行完毕后三十日内,应当将其使用情况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告,并报募捐地的民政部门备案,同时接受审计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