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慈善服务

第三十四条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四章 慈善服务 第三十四条 慈善组织对开展的慈善项目,应当实施跟踪监督,必要时,对完成的慈善项目开展绩效评估。
与捐赠人有约定的项目实施后,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反馈结果。捐赠人有权查询其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慈善组织应当如实答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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