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扶持

第三十六条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扶持 第三十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表彰奖励制度,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市人民政府设立“宁波慈善奖”,对慈善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表彰。
对本市慈善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境外人士,由市人大常委会授予“荣誉市民”的称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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