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扶持
第三十八条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扶持 第三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兴办慈善实体,可以依法享受建设用地、税费、金融等优惠政策和资金补助。
对慈善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发展提供支持和优惠。
对慈善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发展提供支持和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