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扶持 第四十条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扶持 第四十条 对慈善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个人,其本人或者家庭生活遇到困难时,可以向当地慈善组织提出服务申请,慈善组织应当优先给予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