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慈善组织和其他募捐组织未按规定向捐赠人出具捐赠专用收据的,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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