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慈善组织和其他募捐组织未按规定向捐赠人出具捐赠专用收据的,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