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其他募捐组织在开展募捐活动之前未向民政部门备案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