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侵占、挪用、损毁慈善财产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追缴慈善财产,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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