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市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在慈善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