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慈善组织和其他募捐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责令限期返还募捐的财产;难以返还的,责令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慈善项目;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
(一)强行募集、摊派的;
(二)不按照募捐活动方案规定的时间、地域、方式进行募捐的;
(三)不按照募捐活动方案或者约定使用募捐财产的;
(四)不按照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者公布信息不真实的;
(五)违反规定泄露捐赠人、受益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强行募集、摊派的;
(二)不按照募捐活动方案规定的时间、地域、方式进行募捐的;
(三)不按照募捐活动方案或者约定使用募捐财产的;
(四)不按照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者公布信息不真实的;
(五)违反规定泄露捐赠人、受益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