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扶持

第三十七条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扶持 第三十七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委托慈善组织提供社会公益服务。
对慈善组织提供的社会公益服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监督,并进行考核评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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