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十三条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厉行节约,降低管理成本,工作人员工资和办公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慈善组织章程开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