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十五条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十五条 慈善组织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相关网站向社会及时公布下列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一)慈善组织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理事会、监事和办事机构的基本情况;
(三)慈善财产状况,募捐和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实施慈善项目和开展其他重大慈善活动的情况和效果;
(五)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六)工作人员工资和办公费用开支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慈善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捐赠人要求查询前款规定信息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提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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