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募捐与捐赠
第十七条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募捐与捐赠 第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的募捐,是指基于慈善目的面向社会开展的募集捐赠活动。
慈善组织可以开展与其宗旨、业务范围一致的募捐活动。
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需要开展募捐活动的,可以委托或者联合慈善组织进行,所募得的财产纳入慈善组织管理。
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也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特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以规定的方式单独开展募捐活动。
慈善组织可以开展与其宗旨、业务范围一致的募捐活动。
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需要开展募捐活动的,可以委托或者联合慈善组织进行,所募得的财产纳入慈善组织管理。
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也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特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以规定的方式单独开展募捐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