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募捐与捐赠 第十九条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募捐与捐赠 第十九条 为帮助特定对象或者应对突发事件,经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同意,可以在本单位或者本社区(村)等特定范围内开展募捐活动,所募得的财产以及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公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