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募捐与捐赠

第十八条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募捐与捐赠 第十八条 单独开展募捐活动的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
(二)具备开展募捐活动和慈善服务的能力;
(三)财务会计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合法、规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独开展募捐活动的组织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之前,向募捐地民政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报送组织登记证书和募捐活动方案等材料。募捐活动方案应当载明募捐项目、目的、时间、地域、方式、所募财产用途等内容。
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对报送备案的材料进行审查,发现可能存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及时补充材料或者停止募捐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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