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十六条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十六条 慈善组织终止,应当履行章程规定的程序,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慈善组织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章程规定处理,因章程规定不明确或者章程规定的接受对象、用途范围等情况发生变化而难以执行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决定转入其他慈善组织,用于发展慈善事业,并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