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募捐与捐赠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募捐与捐赠 第二十一条 慈善组织和单独开展募捐活动的组织(以下称其他募捐组织)可以通过公开募捐、协议募捐、网络募捐、建立冠名基金等形式开展募捐活动。鼓励慈善组织在社区(村)等基层单位设立经常性募集捐赠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