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十二条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是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慈善组织应当建立慈善财产的管理制度,保障慈善财产的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