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慈城古县城保护工作。对在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慈城古县城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