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八条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慈城古县城保护主要是指:
(一)保护古县城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
(二)保护古县城文物古迹和具有传统特色的历史街区、传统建筑、道路、河流、古树名木等;
(三)保护古县城的传统手工艺和民间艺术产业;
(四)保护古县城的民间传统文化和乡土民风民俗。
(一)保护古县城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
(二)保护古县城文物古迹和具有传统特色的历史街区、传统建筑、道路、河流、古树名木等;
(三)保护古县城的传统手工艺和民间艺术产业;
(四)保护古县城的民间传统文化和乡土民风民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