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十条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十条 慈城古县城实行分区保护,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风貌协调区和建设控制区:
(一)核心保护区为古县城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群、沿街沿河风貌带;
(二)风貌协调区为古县城内除核心保护区之外的历史街区地段;
(三)建设控制区为古县城护城河(包括慈湖)以外东、西、北至山脊线、南至S319省道的范围。
分区保护的具体范围由江北区人民政府划定及公布,并在核心保护区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
(一)核心保护区为古县城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群、沿街沿河风貌带;
(二)风貌协调区为古县城内除核心保护区之外的历史街区地段;
(三)建设控制区为古县城护城河(包括慈湖)以外东、西、北至山脊线、南至S319省道的范围。
分区保护的具体范围由江北区人民政府划定及公布,并在核心保护区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