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十一条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十一条 在核心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与古县城保护无关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改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风貌协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应当与古县城风貌相协调。现有与古县城风貌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应当予以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在建设控制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与古县城风貌相协调。
在风貌协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应当与古县城风貌相协调。现有与古县城风貌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应当予以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在建设控制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与古县城风貌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