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0-08-11 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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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慈城古县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 第二条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慈城古县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 慈城古县城内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和历史建筑的保护,适用相... 第三条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慈城古县城的保护范围,是指位于江北区慈城镇的原古城区(护城河以内)和慈湖及其周边地区。 第四条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慈城古县城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有效保护、依法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和江北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城古县城保护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江北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慈城古县城保护... 第六条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慈城古县城保护管理机构行使市和江北区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职权,具体负责慈城古县城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和江北区规... 第七条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慈城古县城保护工作。对在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

第二章 保护

第八条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慈城古县城保护主要是指: (一)保护古县城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 (二)保护古县城文物古迹... 第九条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九条 江北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慈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结合慈城古县城实际,组织编制慈城古县... 第十条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十条 慈城古县城实行分区保护,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风貌协调区和建设控制区: (一)核心保护区为古县城内的文物保护... 第十一条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十一条 在核心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与古县城保护无关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改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第十二条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十二条 在慈城古县城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工业企业,现有工业企业应当予以逐步搬迁。 第十三条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十三条 慈城古县城内街巷恢复应当尊重历史格局与传统风貌。 慈城古县城内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应当符合保护规划... 第十四条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十四条 国有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经费由管理单位承担,非国有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经费由所有人承担。... 第十五条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十五条 江北区人民政府对慈城古县城内单位和个人所有的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十六条 江北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改善古县城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有计划地引导古县城内的居民向外...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七条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七条 在核心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在风貌协调区和建设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 第十八条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十八条 对慈城古县城内的传统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 第十九条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九条 在核心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内新建的通讯、电力、有线电视等管线设施,地下空间能满足的,应当入地埋设。对原有的通讯... 第二十条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条 禁止在慈城古县城保护范围内覆盖、改道、堵截现有水系、缩小过水断面和开采地下水。禁止直接向地表水体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一条 慈城古县城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古县城保护需要,在核心保护区内... 第二十二条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二条 慈城古县城保护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实行集中收集。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地点、时间倾倒生活垃圾。 慈城古县城保... 第二十三条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拆除、占用、迁移慈城古县城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不得依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搭建构筑... 第二十四条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四条 慈城古县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容貌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慈城古县城容貌标准,报江北区人... 第二十五条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内的建(构)筑物上安装影响古县城风貌的设施。 在风貌协调区内的建(构)筑物上安装有关设施时... 第二十六条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六条 慈城古县城内的沿街广告、标识、标志及店铺的招牌、门面装修、照明灯具和光色应当与古县城风貌相协调,并符合慈城... 第二十七条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七条 慈城古县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慈城古县城保护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设置保护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毁坏和... 第二十八条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慈城古县城内的车辆通行与停放实行控制,并及时向社会...

第四章 利用

第二十九条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利用 第二十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慈城古县城投资,发展旅游业及相关产业。 鼓励在慈城古县城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博物馆的举... 第三十条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利用 第三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购买或者租赁慈城古县城的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作为参观游览场所和经营活动场所。 单位和个人使... 第三十一条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利用 第三十一条 利用慈城古县城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影视拍摄活动应当依法报有关部门批准,有关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慈城古县城保... 第三十二条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利用 第三十二条 江北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慈城古县城的开发利用进行指导和监督,适时发布鼓励和限制经营的项目目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相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对传统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等活动的,由慈城古县城保护... 第三十五条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损坏传统建筑的,由慈城古县城保护管理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 第三十六条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慈城古县城容貌标准,安装和设置户外设施影响古县城风貌的,由慈城古县城保护管理机构责令限... 第三十七条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慈城古县城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传统建筑是指江北区人民政府根据《慈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年代和保护价值,能... 第三十九条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江北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慈城古县城保护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