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拆除、占用、迁移慈城古县城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不得依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搭建构筑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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