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一条 慈城古县城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古县城保护需要,在核心保护区内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慈城古县城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消防工作,并按照消防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消除火灾隐患。
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内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
慈城古县城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消防工作,并按照消防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消除火灾隐患。
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内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