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二条 慈城古县城保护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实行集中收集。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地点、时间倾倒生活垃圾。
慈城古县城保护范围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及相应的化粪设施。禁止乱倒粪便、污水。
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和食用鸽。
慈城古县城保护范围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及相应的化粪设施。禁止乱倒粪便、污水。
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和食用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