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四条 慈城古县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容貌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慈城古县城容貌标准,报江北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