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内的建(构)筑物上安装影响古县城风貌的设施。
在风貌协调区内的建(构)筑物上安装有关设施时,应当进行必要的装饰,并符合慈城古县城容貌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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