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内的建(构)筑物上安装影响古县城风貌的设施。在风貌协调区内的建(构)筑物上安装有关设施时,应当进行必要的装饰,并符合慈城古县城容貌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