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七条 慈城古县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慈城古县城保护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设置保护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毁坏和迁移古树名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