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利用

第二十九条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利用 第二十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慈城古县城投资,发展旅游业及相关产业。
鼓励在慈城古县城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博物馆的举办、民俗客栈的开发经营;
(二)传统手工作坊、民间工艺及旅游产品开发经营;  (三)传统饮食、医药文化研究和开发经营;
(四)传统娱乐业及民间艺术表演;
(五)民间工艺品开发、收藏、展示和交易;
(六)文化创意产业经营;
(七)其他历史文化研究、开发和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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