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慈城古县城内的车辆通行与停放实行控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