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利用 第三十条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利用 第三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购买或者租赁慈城古县城的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作为参观游览场所和经营活动场所。单位和个人使用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时,不得对其造成损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