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利用 第三十二条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利用 第三十二条 江北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慈城古县城的开发利用进行指导和监督,适时发布鼓励和限制经营的项目目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