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利用 第三十一条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四章 利用 第三十一条 利用慈城古县城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影视拍摄活动应当依法报有关部门批准,有关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慈城古县城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