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相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