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损坏传统建筑的,由慈城古县城保护管理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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