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慈城古县城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