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传统建筑是指江北区人民政府根据《慈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年代和保护价值,能够反映慈城古县城历史风貌和特色的,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和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