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慈城古县城容貌标准,安装和设置户外设施影响古县城风貌的,由慈城古县城保护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不拆除的,依照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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