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江北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慈城古县城保护实施细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