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条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条 禁止在慈城古县城保护范围内覆盖、改道、堵截现有水系、缩小过水断面和开采地下水。禁止直接向地表水体排放污染物。
禁止在慈城古县城保护范围内从事开山、采石、开矿、建坟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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