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条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条 禁止在慈城古县城保护范围内覆盖、改道、堵截现有水系、缩小过水断面和开采地下水。禁止直接向地表水体排放污染物。
禁止在慈城古县城保护范围内从事开山、采石、开矿、建坟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禁止在慈城古县城保护范围内从事开山、采石、开矿、建坟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