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十八条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十八条 对慈城古县城内的传统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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