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十六条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十六条 江北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改善古县城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有计划地引导古县城内的居民向外分流,使古县城人口密度达到合理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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