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十五条 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十五条 江北区人民政府对慈城古县城内单位和个人所有的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